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5203 更新时间:2024/11/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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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姓埋名26年辗转多地躲藏,终落网
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36万,终制裁
“我知道迟早有这么一天的...”曾某长舒一口气,面对来自家乡民警,曾某显得异常平静......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一场横跨26年追逃之路随着曾某的落网画上圆满句号。
曾某曾于1984年至1998年期间担任团风县方高坪镇某村信用站会计,因家庭开销较大、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,生活变得入不敷出。看到自己经手的大额资金,曾某动起了歪心思,利用自己的职位便利,采取多种手段,侵占单位资金累计36万余元。
因涉嫌职务侵占罪,曾某于1998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为逃避公安打击,案发后曾某立即逃往外地,隐姓埋名,辗转麻城、郑州、鄂州等地躲藏,在不需要身份登记的工地上打零工谋生,一躲就是26年。在工地期间,曾某几乎不外出,从不使用身份证和手机,也从不和家人联系,仅通过一张用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来收取工资。
多年来,经侦大队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,但从未放弃对曾某的追捕,随着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,曾某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,被民警缉拿归案,并于2024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;6月 5日,经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被我局执行逮捕。近日,曾某已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,判处刑期1年8个月判处罚金2万。
法律小知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警方提醒
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任何犯罪都将受到惩处。为确保社会治安平稳,团风警方强防控、打现行、压发案、惩黑恶、治乱点、追逃犯,对各类突出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。在此正告在逃人员认清形势,主动投案自首,积极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出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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